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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西省研学旅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西省研学旅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山西省境内从事研学旅行研究的专家学者、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政府的助手、会员的帮手,助力山西研学旅行事业,为区域经济繁荣做贡献 。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柏林国际商务中心1503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学旅行组织管理、研学旅行劳动教育实践、研讨交流培训、研学产品研发、活动策划等工作;

(二)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构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研学文化交流、推荐、论坛等活动;

(四)组织研学旅行行业培训,推进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研学氛围;

(五)发掘培养研学人才,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促进我省研学旅行实践、交流、规范与创新等事业发展;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积极鼓励会员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七)举办各类活动及讲座,组织省内业界人员互访学习交流,提升行业素质,促进我省研学旅行产业的健康发展;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相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执行会长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由执行会长召集。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二)协会重大事务,须有会长、执行会长共同签字,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年 05 月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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